長春市企業聯合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長春市企業聯合會(CHANG CHUN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英文縮寫為CCEC)。
第二條 本會是長春市企業、企業家和企業團體的聯合組織,是由企業界和有關經濟、科研以及企業團體自愿組成的,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
本章程所稱的企業家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 本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為企業和企業家服務”為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企業、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企業家守法、自律,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協調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經營者與勞動者的關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長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本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長春市民政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長春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的工作任務:
(一)本會圍繞維權、自律、服務等方面的功能開展工作。
(二)維護企業、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代表企業、企業家協調勞動關系;指導各縣(市)、區企業聯合會的工作,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三)代表企業、企業家參加由長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長春市總工會、本會組成的長春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積極參加國際、國內雇主組織有關活動,發展與其相關組織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四)及時了解和反映本會會員、企業、企業家的意見和訴求,為政府制定與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建議,維護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五)引導企業、企業家遵紀守法、規范自身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倡誠信經營,推動節能環保,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
(六)開展企業改革和現代企業管理的理論研究,促進企業現代化建設,推動企業開展科技進步、管理創新,總結推廣先進企業管理經驗,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七)推進企業家隊伍建設、企業文化建設,為企業、企業家提供培訓、咨詢、信息、新聞出版、資質評價等智力服務。與政府合力組織開展評價企業活動,宣傳、表彰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
(八)組織本會會員企業團體、企業和企業家開展專題調研工作,與國內外有關組織及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九)健全組織體系,聯合各縣(市)、區企業聯合會、各行業企業聯合會(協會)和其他社團組織開展活動,發揮整體優勢,促進相互合作。
(十)按照自立、自治、自養、自強的方針,加強本會工作機構自身建設,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素養和業務能力,更好地為企業、企業家服務。
(十一)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的任務。
第三章 會 徽
第七條 長春市企業聯合會的會徽為
第八條 會徽的使用范圍:可懸掛于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開會的會場、辦公地點;會員可以佩戴;可以加印在會員證、會員名片及有關宣傳物品上。
第四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采取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名譽會員制。
第十條 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一)單位會員條件:
1、由工商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的各種所有制企業;
2、駐市央企、國企、省企、金融、科研院所企業;
3、各縣(市)、區企業團體;
4、長春市行業性企業團體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5、其他相關法人單位或組織。
(二)個人會員條件:
1、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在企業管理和經濟研究領域取得突出成績者;
2、在促進企業改革和企業發展實踐中做出較大貢獻的大專院校、研究機構的學者、專家;
3、本會單位會員的現任領導;
4、非單位會員的企業家。
(三)名譽會員條件:
1、在企業經營管理或經濟、管理科學研究中有重要影響的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
2、對本會建設有突出貢獻的國際友人、海外僑胞和港澳臺知名人士。
名譽會員可由會長辦公會議提名、常務理事會決定邀請。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緯倪x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ǘ﹨⒓颖緯M織的活動;
?。ㄈ┫硎鼙緯峁┑姆?;
?。ㄋ模Ρ緯墓ぷ鬟M行批評與監督;
?。ㄎ澹┯匈Y格被推薦為本會理事;
?。┤霑栽?,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袷乇緯鲁?、執行本會決議;
?。ǘ╆P心和支持本會的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ㄈ┏袚緯械挠嘘P工作;
?。ㄋ模┫虮緯峁┭芯砍晒?、調研報告及相關信息、數據和資料;
?。ㄎ澹┫虮緯从秤嘘P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匆幎ɡU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不遵守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本會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當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無故不按期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批準理事會工作報告和會費收支報告;
(二)審議并決定工作方針、主要任務和重大事項;
(三)審議提案并形成決議;
(四)選舉或免去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或受會長委托由常務副會長主持。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換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瀼貓绦袝T代表大會的決議;
?。ǘ┻x舉和免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相關人員的聘任;
(四)決定增補或者調整理事,但在一屆任期內由理事會增補或者調整的理事數量不得超過原理事的1/3;
?。ㄎ澹┫驎T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犎〔徸h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ㄆ撸徸h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ò耍┗I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ň牛Q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ㄊQ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ㄊ唬╊I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審議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或受會長委托由常務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可以采取理事通訊會議形式行使理事會部分職權。理事因故不能參加表決時,可以委托代表參加表決。
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宜再繼續擔任理事的,由原推薦單位推選新的理事人選或者辭去理事,報本會審議。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經會長批準,可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常務理事會議由會長主持,或受會長委托由常務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五條 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組成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問題,對常務理事會負責。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人員組成;也可由駐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人員組成,重大事項通過工作網站或信函等方式提交其他副會長表決。
會長辦公會職責:
?。ㄒ唬┭芯坎⑻岢霰緯l展中重大的方向性、戰略性、政策性問題的議案,報常務理事會決定;
(二)研究涉及企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議;
?。ㄈ┭芯勘緯拖嚓P行業協會之間相互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
(四)研究決定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的事項;
(五)研究副會長、秘書長等人選,報常務理事會審議,理事會決定;
(六)研究聘任副秘書長,研究決定聘用(解聘)本會各部門、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七)研究本會機構設置和調整方案,報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研究年度財務預決算,重大財務開支;
?。ň牛┭芯繘Q定秘書長辦公會提交審議的重大事項;
?。ㄊ┭芯繘Q定重要事項和重大活動;
?。ㄊ唬┭芯恐贫▋炔抗芾碇贫?。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主持,或受會長委托由常務副會長主持。
會長全面領導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領導本會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秘書長和秘書長辦公會
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全面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秘書長辦公會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各部部長組成。
秘書長辦公會由秘書長主持,或由秘書長委托副秘書長主持。
秘書長辦公會職責:
?。ㄒ唬┴瀼貓绦袝L辦公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提出由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的議案;
(三)提出本會財務預決算方案和重大財務開支,報會長辦公會審議;
?。ㄋ模┎渴鸢才湃粘9ぷ?,協調重要項目和重大活動;
(五)落實會長、常務副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秘書長辦公會應按期向會長辦公會和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猿贮h的路線、方針、政策,公正、清廉,政治素質好;
?。ǘ┰诒緯I務領域內有較高威望和較大影響;
?。ㄈ┥眢w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ㄋ模┪词苓^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規定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副會長因年齡或工作調整等原因退出副會長崗位,根據協會工作需要和本人自愿,經理事會批準可留任本會常務理事。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社團登記機關批準,方可擔任。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精簡、高效、權責統一的原則設立工作(辦事)機構,在會長領導下,按授權和分工處理具體業務和事務性工作。
第六章 經費和資產管理
第三十二條 經費主要來源
?。ㄒ唬┌磭矣嘘P規定收取的會費;
?。ǘ┰诤藴实臉I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ㄈ﹪ň常﹥韧鈭F體、企業和個人的捐贈或資助;
?。ㄋ模┴斦a助,受委托項目收入及其他資助;
?。ㄎ澹├⑹杖?;
?。┢渌戏ㄊ杖?。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經費和資產的使用必須符合本會宗旨和工作任務。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經費收支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并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或者理事會討論擬定,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于特殊原因必須修改本會章程部分條款時,可由常務理事會先行決定,并以通訊形式征得本屆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因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須終止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3年12月27日第六屆二次理事會修改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長春市企業家協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長春市企業家協會(CHANG CHUN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CEDA)。
第二條 本會是由企業家自愿組成、經政府批準并在社團管理機構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章程所稱的企業家是指從事企業經營管理的企業所有者和受雇于企業所有者的企業經營管理者。
第四條 本會以“為企業家服務”為宗旨,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組織企業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合法權益、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長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長春市民政局登記注冊。
第六條 本會住所:長春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七條 本會的工作任務:
(一)及時收集企業家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建議和意見,為政府制定經濟政策、行政規章提供建議。
(二)組織企業家落實市委、市政府確定的經濟結構調整、經濟增長方式轉變任務,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三)代表企業家參加由長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長春市總工會組成的長春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
(四)及時了解企業家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的合理訴求,代表企業家向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反映、交涉,必要時向政府報告,促進問題解決。
(五)組織企業家建立互助體系,在生產要素配置、產品結構調整、解決短期困難方面互相支持,完善產業鏈條,提升區域經濟整體實力。
(六)建立企業家法律援助體系,為企業家維權提供服務。
(七)推進企業家隊伍建設,組織企業家積極參加培訓、資質評價等活動,提高企業家素質;開展評選、表彰、宣傳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活動,不斷提高企業家隊伍的整體素質。
(八)引導企業家增強遵章守法、誠信自律意識,提高社會責任意識,自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落實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
(九)組織企業家交流企業管理和企業文化建設經驗,開展與國內外相關組織及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提升企業管理水平。
(十)關心企業家的身心健康,組織企業家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動。
(十一)組織聯合各縣(市)、區企業聯合會、各行業企業聯合會(協會)和其他社團組織開展活動,發揮整體優勢,促進相互合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實行會員、名譽會員制。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承認本會章程、同意履行會員義務,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會員或名譽會員。
會員條件
1、在長春市行政區劃內從事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企業家;
2、非單位會員的企業家;
3、曾長期從事經濟管理或企業管理的社會自然人;
名譽會員條件:
1、大專院校、研究機構中從事經濟研究或企業管理科學研究的專家學者;
2、在企業經營管理研究中有重要影響的社會自然人;
3、有志于為本會建設做貢獻的國際友人、海外僑胞和港澳臺知名人士。
名譽會員可由會長辦公會議提名、常務理事會決定邀請。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與監督;
(五)有資格被推薦為本會理事;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和支持本會的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會委托的有關工作;
(四)向本會提供研究成果、調研報告及相關信息、數據和資料;
(五)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不遵守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本會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當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無故不按期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批準理事會工作報告和會費收支報告;
(二)審議并決定工作方針、主要任務和重大事項;
(三)審議提案并形成決議;
(四)選舉或免去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或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主持。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由本會與本會會員協商推選產生,根據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換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免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相關人員的聘任;
(四)決定增補或者調整理事,但在一屆任期內由理事會增補或者調整的理事數量不得超過原理事的1/3;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六)聽取并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審議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八)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十一)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審議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或者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主持。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可以采取理事通訊會議形式行使理事會部分職權。理事因故不能參加表決時,可以委托代表參加表決。
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宜再繼續擔任理事的,由原推薦單位推選新的理事人選或者辭去理事,報本會審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經會長批準,可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常務理事會議由會長主持,或者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四條 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組成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問題,對常務理事會負責。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人員組成;也可由駐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人員組成,重大事項通過工作網站或信函等方式提交其他副會長表決。
會長辦公會職責:
(一)研究并提出本會發展中重大的方向性、戰略性、政策性問題的議案,報常務理事會決定;
(二)研究涉及企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議;
(三)研究本會和相關行業協會之間相互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
(四)研究決定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的事項;
(五)研究副會長、秘書長等人選,報常務理事會審議,理事會決定;
(六)研究聘任副秘書長,研究決定聘用(解聘)本會各部門、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七)研究本會機構設置和調整方案,報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研究年度財務預決算,重大財務開支;
(九)研究決定秘書長辦公會提交審議的重大事項;
(十)研究決定重要事項和重大活動;
(十一)研究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主持,或由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執行副會長主持。
會長全面領導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執行副會長協助會長領導本會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秘書長和秘書長辦公會
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全面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秘書長辦公會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各部部長組成。
秘書長辦公會由秘書長主持,或由秘書長委托副秘書長主持。
秘書長辦公會職責:
(一)貫徹執行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提出由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的議案;
(三)提出本會財務預決算方案和重大財務開支,報會長辦公會審議;
(四)部署安排日常工作,協調重要項目和重大活動;
(五)落實會長、常務副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秘書長辦公會應按期向會長辦公會和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公正、清廉,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高威望和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規定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副會長因年齡或工作調整等原因退出副會長崗位,根據協會工作需要和本人自愿,經理事會批準可留任本會常務理事。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社團登記機關批準,方可擔任。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督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重要、重大事項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精簡、高效、權責統一的原則設立工作(辦事)機構,在會長領導下,按授權和分工處理具體業務和事務性工作。
第五章 經費和資產管理
第三十二條 經費主要來源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費;
(二)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國(境)內外團體、企業和個人的捐贈或資助;
(四)財政補助,受委托項目收入及其他資助;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經費和資產的使用必須符合本會宗旨和工作任務。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經費收支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或者理事會討論擬定,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于特殊原因必須修改本會章程部分條款時,可由常務理事會先行決定,并以通訊形式征得本屆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因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須終止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3年12月27日第六屆二次理事會修改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